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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作为全省唯一基层法院代表在省高院会议上介绍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桃江法院凭什么?
发布时间:2023-10-18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郭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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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桃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全省唯一基层法院代表,在省高院会议上介绍行政审判工作经验——

为何是桃江法院?

张佳伟 颜志军 李燕妮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日前在省高院召开,桃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全省唯一的基层法院代表发言。桃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克江介绍该院行政审判工作经验。

党组书记、院长张克江作经验发言

自2018年7月1日实施行政审判集中管辖以来,桃江法院坚持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主线,以加强服判息诉作为审判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动服判息诉工作走在前,开新局。截至目前,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95件,审结1614件。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46件,审结165件,服判息诉率达64.85%,行政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呈现良好态势。

开辟服判息诉“主战场”——

聚焦实质解纷,撤诉调解率44.24%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桃江法院在诉前、诉中、判后全方位努力。

诉前化解“控增量”。桃江法院以诉源治理工作站为牵引,建立法官包村包社区新机制,推进法官下沉入村,设置便民服务卡,将联系法官姓名、电话进行公示。推行行政员额法官立案接待制度,做好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避免因当事人不当提起诉讼而导致的程序性空转,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的增量。同时针对重点项目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开通绿色通道,立案前先行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座谈,力促诉前化解行政争议。

法官组织县、乡两级政府及当地村委、代理人联席会商

诉中调解“防变量”。桃江法院加强与辖区司法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联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优势,凝聚起纠纷化解的社会“合力”。2022年11月,在收到某水库27户渔民就浮动设施拆除补偿起诉5个乡镇人民政府系列案时,考虑到该案涉及群体性纠纷,行政庭法官立即组织县、乡两级政府及当地村委、代理人联席会商,提供专业指导。最终各原告自行拆除浮动设施,不再提起诉讼。今年以来,经协调化解争议,撤诉、调解率达到了44.24%。

判后答疑“去存量”。针对当事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桃江法院坚持有问必答、有疑必解,引导当事人理解法院裁判,提高服判息诉率。对群体性案件及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实行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尽早介入。今年以来共完成判后答疑24次,行政案件上诉率为34.61%,较同期明显下降。

激发服判息诉“动力源”——

延伸审判职能,向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40余份

日前,桃江法院在办理益阳市赫山区某包子铺诉益阳市某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存在主体错误等问题,遂与双方进行沟通,被告表示愿意自行纠错并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这是桃江法院通过延伸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确保服判息诉的一个案例。

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课

延伸审判职能,确保服判息诉,桃江法院还强化司法建议功能,向人社、公安、市监、民政、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发出司法建议40余份,回复率达100%。在办理某区范围被征地农民群体案中,桃江法院向某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积极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对涉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待遇予以落实,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同时统一司法执法标准,桃江法院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向行政机关说明败诉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坚持“走出去”开展法律讲座与“请进来”参加庭审观摩相结合,为市监、人社、公安等单位专题培训10余次,组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诉讼庭审观摩活动20余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审判尺度与行政执法标准的有机统一。

落稳服判息诉“压舱石”——

保障办案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

日前,桃江法院在审理何某、李某诉某局罚款及行政赔偿案件中,该局副局长胡某作为出庭负责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耐心倾听行政相对人诉求,积极发表相关意见,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当事人送来锦旗

为保障办案效果,桃江法院提升出庭应诉实效,定期向同级全面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在庭审中设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发言环节,做到“出庭必出声”。今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促成调撤案件12件。

针对以往服判息诉率低、发改率高等突出问题,桃江法院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四类案件监管平台作用,用好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尺度,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建立以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为基础的案件评查机制,就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抓好整改。今年上半年,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14件,提请院领导监管案件53件。

桃江法院还规范裁判文书说理,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立足事实、证据、法律做到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坚持裁判文书逐级把关机制,避免出现语法、标点、逻辑等低级错误,最大限度让当事人理解裁判结果,服判息诉。

(原载《湖南日报》2023年10月18日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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