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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从业者申请提前退休受阻,桃江法院法官高效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辛菱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8月21日讯(通讯员 范宇)“杨勇法官,真的谢谢你,解决了我这个退休难题……”近日,一起涉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案件的当事人黄某兵,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承办法官杨勇送去锦旗。

1988年,黄某兵进入某汽车制造厂的结构车间,从事油罐车、吊车、加油车、自卸车的焊接工作。2006年,因企业改制,黄某兵与该汽车制造厂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年满55周岁的黄某兵向某人社局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某人社局收到黄某兵的提前退休申请后,查阅了黄某兵档案,发现虽然其档案记录上的工种记载为“焊工”,但实际上他从事的是“电焊工”工作,非“容器内电焊工”。普通焊工不属于特殊工种范畴,无法录入2023年成立的特殊工种信息库,故该局认定黄某兵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遂作出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黄某兵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一同提起诉讼的还有工友陈某文。

为妥善化解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通过详尽的调查核实,厘清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黄某兵1993年至2004年在该厂工作期间,从事的是容器内焊接工作,而“容器内电焊工”属于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况且在这之前,已有部分同工种的工人被认定为特殊工种,办理好了提前退休手续。

承办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在处理该类劳动争议问题时既要调查劳动者的档案,又要查实其工作岗位具体情况。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对黄某兵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对黄某兵提前退休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庭后,承办法官又反复向该人社局释明沟通,该局表示服从判决。其后该局对黄某兵按特殊工种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同时对另案陈某文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自行撤销,亦按特殊工种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后陈某文撤回起诉。人社局并承诺为黄某兵同车间的其他人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审:杨玉菡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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