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5月13日讯(通讯员 殷郑)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马迹塘法庭在审理一起农民工务工受伤案件中,经法官庭前庭后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2023年2月27日晚上,肖某受桃江县某公司雇请,在为李某的房屋安装门窗的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落,导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其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肖某出院后多次找桃江县某公司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便一纸诉状将桃江县某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桃江县某公司将李某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就责任承担与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为实质化化解该纠纷,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通过现场调解与电话联系等方式耐心沟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险赔偿金29500元及桃江县某公司垫付的11000元,另由桃江县某公司赔偿34000元,李某赔偿4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妥善处理劳务纠纷,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桃江县人民法院马迹塘法庭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中,坚持调解先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将调解工作融入到审判工作的全流程,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推进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审:杨玉菡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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