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通讯员 胡庆
病床上的老人不时发出低沉的呻吟,每一声都重重敲在何某的心上。她守在父亲身边,望着他被疾病日渐侵蚀的模样,忍不住落下泪来。她轻轻握住父亲无力的手,声音哽咽:“爸,她怎么能这样……你病得这么重,她既不愿出钱,也不肯来照顾。”何某的心中充满了心疼与困惑——夫妻之间,难道不该有最基本的责任与担当吗?
图片由AI生成。
2024年6月,何某的父亲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同年7月1日登记结婚。然而仅仅3个月后,何某的父亲突然出现肌无力症状,并开始在长沙就医,直到2025年5月13日,他被确诊为渐冻症。
自父亲发病以来,作为妻子的黄某始终未承担任何抚养义务,既未支付医疗费,也未曾提供日常照料。在此期间的所有费用与照顾责任,全部落在了何某一人肩上。因黄某拒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何某最终选择将其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那么,子女能否因代为承担父母的医疗费用,而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呢?
法院审理认为,“追偿权”的成立,须基于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首先,从合同约定来看,若当事人之间对责任承担约定了比例份额,一方超额承担后,可向另一方追偿。但在本案中,何某未能提供其与黄某就父亲医疗费、护理费承担比例达成约定的证据,因此,其所谓“垫付”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何某作为女儿,为父亲支付相关费用属于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法律仅明确规定了承担赡养、抚养义务主体以及赡养、抚养的情形,未规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及比例份额,亦未规定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义务人追偿的情形。此外,何某父亲已将其自建房赠予何某,退休金也交于何某支配,这些财产的价值已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与护理费用。且自2025年2月起,何某父亲的退休金已直接用于缴纳医疗费,因此何某就其自行承担的部分向黄某追偿,主体并不适格。
最后,赡养父母、夫妻扶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基本的道德与法律底线。亲情与家庭责任不应被简单物化为债务关系。若允许亲属间就自愿支出的费用相互追偿,可能导致家庭关系功利化,甚至诱发道德风险。综上,何某向黄某主张“追偿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夫妻之间负有抚养义务。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何某支付父亲医疗费、护理费属履行赡养义务,法律未规定赡养义务的比例份额或履行顺序。何某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黄某存在相关约定,或黄某存在私自使用父亲积蓄、推卸责任的行为。故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情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更多基于伦理与情感。家庭成员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应本着互助、包容的态度协商解决,而非动辄诉诸追偿。本案中,何某作为女儿,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对父亲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黄某作为妻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尤其在配偶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更应主动履行扶助责任,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现黄某未积极履行抚养义务,有悖善良风俗。
一审:杨玉菡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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