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通讯员 曾瑶)叉车,本该在工厂车间里搬货,可偏偏有人把它开上了公共道路。一旦出了事,责任如何承担?最近,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
2025年6月8日,吴某某驾驶非法加装伞具的二轮电动车,违规搭载钟某某,从小路突然驶入主干道。此时刘某驾驶叉车直线行经该处,吴某某避让中惊慌倒地,两车未发生碰撞。吴某某、钟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叉车司机刘某负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钟某某无责。
钟某某住院治疗了25天,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涉叉车登记所有人是某乙公司,事发时正被某甲公司临时借用,刘某则是某甲公司的员工,当天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返回途中驾驶这辆叉车。索赔无果的钟某某,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和刘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7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涉叉车虽属于机动车,但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叉车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特定封闭区域使用,无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也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合法条件,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交强险先行赔付规则,而应按事故过错比例直接确定各方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认定,刘某主责、吴某某次责,法院酌定刘某担责80%,吴某某担责20%。因刘某系某甲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返回途中,其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其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应由某甲公司承担。某乙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因为叉车已经借出,又没证据证明它对叉车存在管理过错,所以不用担责。钟某某自愿放弃对吴某某的索赔,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偿钟某某各项损失50000余元。
温馨提示: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法仅限封闭区域使用,不得上路,也无法投保交强险。违规上路出事,无交强险“兜底”,赔偿按过错比例自担。特种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应严格按登记用途管理,杜绝违规上路;用人单位亦须加强驾驶人员安全培训,从源头防范风险。安全行车,守法用车,才是对他人和自身最好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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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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