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通讯员 刘颖蝶)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灰山港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时7天。该案的快速、平稳化解,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债务人赢得了持续经营的空间。
原告益阳某水泥公司与被告益阳某建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25年11月19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水泥货款共计176029元。2026年3月12日,被告曾某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加入该笔债务,并承诺于2026年4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则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益阳某建材公司、曾某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欠货款136029元及利息5441.1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双方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并无实质争议,且均有调解意向。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法官主动释明法律关系,厘清违约责任,同时兼顾双方现实困难与利益诉求,组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益阳某建材公司、曾某分三期还款。
本案是桃江县人民法院运用多元调解解纷机制、精准服务经营主体的典型案例。其一,高效解纷,7天办结,大幅缩短涉企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其二,柔性司法,通过分期履行,避免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保障其正常经营;其三,规则引领,以调解为契机,强化企业契约意识与守法经营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公平的营商环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中,原告益阳某水泥公司已按照约定向被告益阳某建材公司交付货物,被告益阳某建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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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张佳伟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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