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中介费能要回来吗?桃江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无权索酬!

2026-07-2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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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8日讯(通讯员 熊宇航)辛苦牵线搭桥,促成了大额工程合同,中介人却只拿到五千元,余款遭拒付。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报酬,法院最终判决一分都不支持。原因何在?近日,桃江法院审结的一起中介服务合同案给出了答案。

2022年下半年,贺某甲、吴某某想承揽某学校工程项目,便请贺某乙出面做“中间人”。经贺某乙撮合,二人以湖南某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校方签下了5500万元的建设施工合同。2023年3月,三方协商后约定贺某甲、吴某某应向贺某乙支付中介费22.8万元。可事后,贺某甲仅转了5000元便再无下文。贺某乙催讨无果,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甲、吴某某均为个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法定资质。二人以某集团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实质是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禁止个人或无资质单位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主体。贺某乙的中介行为,实质是为该违法挂靠提供居间服务,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中介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自始无效,贺某乙据此主张报酬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若中介合同服务的内容本身涉及规避招标、帮助无资质主体承揽工程、促成违法交易等行为,则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强制性规定,中介合同无效,中介人无权请求报酬。

本案警示:合同无效,报酬无据;红线在前,莫存侥幸。无论是中介人还是委托人,唯有在法治轨道内行事,方能安心取酬、踏实经营。

责编:宋姗姗

一审:张佳伟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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