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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喝3次酒后猝死 赫山法院判3酒友赔偿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9-05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曾小俸  

 华声在线益阳频道讯  一男子一天内连续三次饮酒后猝死,其家属将与其一同饮酒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近日,益阳赫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


 一天中午,50岁的欧某打电话邀王某、杨某、刘某三位好友一起吃饭,席间每人约喝了4两白酒。晚餐时,四人又一起喝酒。饭后,四人来到王某办公室喝茶,欧某提出酒兴未尽,于是,四人又开始饮酒。21时许,刘某与杨某相继离开,欧某躺在沙发上休息。约半个小时后,王某叫欧某回家,发现欧某没有反应,王某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到医院,但欧某已经死亡。

 
    医院诊断为:“1、重度酒精中毒?2、心肌梗塞?3、多器官衰竭?死亡”。事后,欧某的家属多次要求王某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果。欧某的妻儿、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三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三被告在明知欧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继续劝酒的行为有重大过错,与欧某酒精中毒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三被告辩称,当天是欧某主动邀他们喝酒,他们不仅没有劝酒,反而曾经劝阻欧某饮酒,而且医院并未确诊欧某是因饮酒致死,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虽然并没有将重度酒精中毒确定为欧某死亡的唯一诱因,但认为重度酒精中毒是导致欧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加之欧某死亡前与三被告一天内连续三次饮酒,过量饮酒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仍然放纵自身的行为,应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等三人与欧某一同饮酒,相互之间存在安全注意和关照义务,但三人均没有尽到足够的义务,对欧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等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按法院计算的赔偿金额)共计8万余元。


 ■记者 莫正尤 实习生 曾小俸 通讯员 何清 陈留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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