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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背后的执行故事
发布时间:2019-01-17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李冰  

通讯员 姚定 华声在线益阳频道记者 邢玲

“你们帮我要回了十年前的借款,我用一面锦旗来代表我的心意,请你们一定收下!”2019年1月11日下午,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带着一面锦旗从东莞赶来益阳,找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文武,拉着他的手说。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9年。当年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达成口头工程承包协议,并交付了保证金10万元。2010年,双方经协商,由孙某某出具12.5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归还期限,因其逾期未还,朱某某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诸法院。经调解,朱某某同意孙某某分期归还,并约定了逾期利息。

然而,孙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朱某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孙某某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告一段落。之后,当执行人员再次联系到孙某某时,其已躺在医院病床之上,无力归还欠款。案外人罗某某自愿为孙某某所欠朱某某的债务提供执行担保,但也未履行,故朱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罗某某系公职人员,名下有固定工资、住房公积金及房产可供执行,考虑到实际执行标的,通过冻结扣划其工资,在两年内即可结案。2018年初,法院依法扣划罗某某工资,在2018年农历除夕年前向朱某某发放了第一笔执行款51400元。2018年9月,法院又向住房公积金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了罗某某名下公积金128710元,并将上述款项全部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小贴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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