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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沅江市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4-10-2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杨玉菡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0月24日讯(通讯员 陈宵)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为该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经典一案。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邵某某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益阳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由王某某负责公司的实际运营。2018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实际控制益阳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期间向曹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沅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曹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沅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南县某服饰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共虚开1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2516316.55元,税额1721190.15元,价税合计14237507元。上述虚开129份发票中已使用部分棉纱的真实交易(不含税金额145431.03元,税额23268.97元,价税合计168700元)进行剔除后,下游15家公司实际接受益阳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2370885.52元,税款1697921.48元,价税合计 14068807元,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共计1697921.48元。2021年11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益阳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接受安乡县某棉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不含税金额1863811.95元,税额167743.05元,税价合计2031555元,造成税款流失216955.55元。上述虚开和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按票面价值的3%-6%不等的比例收取中介费共计685973.8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85973.88元。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规劝同案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59713.88,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企业经营者贪图私利,为谋取“开票费”,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人据此抵扣后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国家税款损失得到弥补,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避免出现“案子结了,企业垮了”的现象,彰显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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