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6月20日讯(通讯员 张璇)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涉企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一起历时六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7年11月16日,某电力公司以169.6万元中标了某局所属单位招标的沿江风光带变压器安装项目,并作为施工单位与某局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最终工程造价以该县审计部门核定为准。案涉安装工程于2017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后,某电力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委托支付的工程款项127万元。此后,案涉工程经多次对审,因工程量核减,某电力公司对审核结论存在异议,评审部门金出具初审报告,未能出具正式结算评审报告。某电力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局按照中标价向其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延迟付款损失。
该院受理该案后,历经庭审证据交换、两次开庭,各方当事人对工程量造价、工程量鉴定均存在较大争议,且在正式结算评审报告未出具的情况下,某电力公司要求某局支付款项的依据稍显不足。经多方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量的争议不大,主要争议在于需要有合法的付款依据或者需要满足付款成就的条件,且各方当事人均存在调解意愿。为实质化解争议,承办法官积极协调某局、某电力公司和财政评审部门,最终财政评审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出具了正式结算评审报告,且该报告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确认,但是某电力公司又提出了为实现按期竣工在合同外额外支出的一笔必要费用,出现新的矛盾和争议。考虑到该案系行政协议纠纷,且出于优化营商环境考量,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调解等方式,经多次沟通,最终各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量余款和额外支出费用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案件处理结果很满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虽争议标的不大,但存在四方当事人,且纠纷历时较长,既涉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涉及保障涉诉企业合法权利,若“一判了之”无法实质化解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通过调解化解争议无疑是最佳方式。该院通过协调确认工程余量,并通过调解对工程余款和合同外额外支出必要费用一并进行处理,既消除了“官”民矛盾,减轻了企业诉累,促成涉诉企业与政府机关和解,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诚信政府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坚持以调解贯穿涉企案件办理全过程,力争实质化解涉企行政纠纷,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